(2016)鲁132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成勇、张绍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勇,张绍勤,李秋白,侯钦涛,姜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异34号异议人:侯成勇,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绍勤,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秋白,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侯钦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姜卫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勤、李秋白与被执行人侯钦涛、姜卫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侯成勇于2015年5月26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平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异议人侯成勇对该裁定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执复字第8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侯成勇称,我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2年7月12日诉前保全查封了侯钦涛名下房产证号为17××74的房产,平邑县房产局于7月16日签收了送达回证。我所申请查封的房产没有其他人查封,法院查封后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我起诉后法院作出(2012)平商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我查封的房产已过户给张绍勤、李秋白。法院执行二庭于2013年2月21日出具过户手续,平邑县房管局于2013年3月14日过户给张绍勤、李秋白。请求法院纠正错误,责令张绍勤、李秋白返还我查封的房产。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16日侯成勇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12)平立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侯钦涛名下17××7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012年7月23日张绍勤、李秋白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侯钦涛、姜卫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责令侯钦涛、姜卫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2)平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侯钦涛、姜卫芳名下17××74号房产。2012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2)平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查明:2010年9月30日张绍勤、李秋白与侯钦涛、姜卫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张绍勤、李秋白购买侯钦涛、姜卫芳名下的17××74号房产,张绍勤、李秋白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侯钦涛、姜卫芳637763.86元,侯钦涛、姜卫芳也依合同约定时间于2010年10月2日将房屋交付给张绍勤、李秋白。张绍勤、李秋白于2011年2月12日将房屋抵押贷款192236.14元全部还清,该房屋于2011年12月解除抵押。后因侯钦涛、姜卫芳下落不明,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判决主文是:一、原告张绍勤、李秋白与被告侯钦涛、姜卫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侯钦涛、姜卫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张绍勤、李秋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绍勤、李秋白以(2012)平商初字第2942号判决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568号。2013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3)平执字第5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将17××74号房产过户至张绍勤、李秋白名下,2013年2月20日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将该房产过户至张绍勤、李秋白名下,新房产证号为00××86、00××85。本院认为,根据(2012)平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张绍勤、李秋白与侯钦涛、姜卫芳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行为已履行完毕,即张绍勤、李秋白付清了全部房款,原房产所有人侯钦涛、姜卫芳也交付了房屋,自2010年10月2日起涉案房产由张绍勤、李秋白实际控制,对涉案房产拥有了实际支配权,虽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未能完成过户手续,但不能归咎于二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侯钦涛能依约配合房产过户,在二申请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即2011年2月12日)后,双方能够完成房产过户,亦不会出现本案的争议。张绍勤、李秋白基于其与侯钦涛、姜卫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偿还贷款等一系列行为,对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产生了期待权,对该期待权的保护即对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保障,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本院向平邑县房产管理局下达房产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侯成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 英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