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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兵祥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兵祥,王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兵祥,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冯兵祥因与被申请人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兵祥再审申请称:1.案涉房屋所占地块早在1999年即被征用为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原判决认定该宗土地的集体性质没有变,没有征收为国有土地缺乏证据证明。2.案涉房屋所占地块1999年就被征用为建设商业用地,上王村崖后居民组建门面房的时间是2000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01年,当时,案涉房屋所占地块已经属于建设商业用地,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房屋所占地块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仍是集体所有,但在一审时已经属于国有土地,二审仍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垣曲县政府虽根据上王村崖后居民组的申请以垣政征土补发(1999)2号《征用土地通知书》批复,同意案涉房屋所占地块作为建设商业用地,该批复只是同意改变涉案土地的用途,并没有改变该块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要转变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土地的性质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故,垣曲县政府并没有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权限。直到2011年三月十五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11]178号土地审批文件批准,案涉房屋所占地块才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且,2011年4月12日垣曲县政府又以垣政征土发〔2011〕14号文件,收回上王村崖后居民组对案涉房屋所占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了垣政征土补发(1999)2号《征用土地通知书》。由此看来,案涉房屋所占地块从2001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2011年该地块被挂牌出让,其所有权仍为上王村集体所有,二审对该地块为非国有的认定是正确的。再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买卖实行的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基本政策,在案涉房屋所占地块仍为上王村集体所有,冯兵祥非上王村崖后居民组居民的情形下,二审以冯兵祥与王海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为由,判决协议无效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兵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海平审 判 员  乔海家代理审判员  赵雅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