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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司德明诉霍玉国、霍玉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德明,霍玉明,霍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财保61号之一申请人:司德明,男。被申请人:霍玉明,男。被申请人:霍玉国,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了(2016)吉0524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霍玉国(驾驶人霍玉明)所有的车辆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对车辆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对霍玉国(驾驶人霍玉明)所有的吉EN14**号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春树审判员  孙 晴审判员  左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