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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钟龙发与骆赵、钟东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龙发,骆赵,钟东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1017号原告钟龙发,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龙川县水贝经济开发区。被告骆赵,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钟东平(系骆赵妻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龙发诉被告骆赵、钟东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龙发于2016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龙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龙发负担。审判员  吴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