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吴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8317号原告:石某。被告:吴某(又一身份杨明莉,),1983年5月9日生。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份经如皋市如城镇的周益民在贵州省介绍认识,其时被告对原告隐瞒另一个身份杨明莉,并已与蒋克昌在湖南省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以吴某的身份在贵州省领取结婚证,同时诈骗原告人民币64800元。被告随原告回如皋,不到五个月就人间蒸发。2016年1月1日被告因涉嫌重婚罪、诈骗罪被如皋市公安局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服刑于南通市女子监狱。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悖法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吴某辩称,我没有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一份及(2016)苏068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有两个身份:吴某,女,1983年5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寨蒿镇寿洞村5组;后又登记另一身份杨明莉,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仁里乡公街村5组。2013年9月29日,被告利用杨明莉的身份与蒋克昌在湖南省会同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并生有一子。××××年××月份,被告隐瞒自己已经结婚并生有一子的真相,经人介绍与原告石某认识数天后,利用吴某的身份于××××年××月15日与原告石某在贵州省榕江县寨蒿镇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陈述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本案中原被告系重婚的事实有(2016)苏068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本判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名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