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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平场与杨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场,杨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45号原告李平场,男,农民。被告杨博,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场与被告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场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