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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秦毅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毅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47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1348-2。负责人:张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恒,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毅光,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秦毅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19536.5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19536.50元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毅光银行存款人民币1195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