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安友局与缪茂群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友局,缪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安友局,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缪茂群,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特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友局与被执行人缪茂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缪茂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缪茂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