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阚言龙与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言龙,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334号原告:阚言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阚言龙与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阚言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言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阚言龙负担。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