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粱某某,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工人。被执行人粱某某,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职工。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村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粱某某、田某某、孙某某(2016)陕0429执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