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173号马奇英,男,住所地河北省洚河流镇宋屯村**号,联系电话137××××2391齐国营,男,住所地吴桥县宋门乡闯齐村马奇英申请齐国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吴民初字第005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奇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吴民初字第005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