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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173号马奇英,男,住所地河北省洚河流镇宋屯村**号,联系电话137××××2391齐国营,男,住所地吴桥县宋门乡闯齐村马奇英申请齐国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吴民初字第005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奇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吴民初字第005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