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陈磊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范敏,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陈磊,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范敏丈夫。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范敏、陈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