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田国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田国富,何凤莲,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徐小平。委托代理人胡高滟,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田国富,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凤莲,女,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萍,女,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田国富、何凤莲、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田国富、何凤莲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到2018年3月1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8年3月1日前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若被执行人田国富、何凤莲有任一期贷款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可就全部未归还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享有对被执行人李萍所有的住房变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执行中,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国富、何凤莲、李萍达成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于和解达成当日结清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息,而后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表示认可。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