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众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亿唐隆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众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亿唐隆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一区2号(住宅)楼7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821165-4。被执行人宁夏亿唐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084588-9。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40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亿唐隆冶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泽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元,合计20617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40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0617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