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河、刘贝贝等与刘国、兰考县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河,刘贝贝,刘国,兰考县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245号原告刘河,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刘贝贝,女,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文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国,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组。身份证号码:4102251957********。被告兰考县委会。代表人李忠洲,该村支书。原告刘河、刘贝贝诉被告刘国、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河弟兄三人,大哥刘黑(现已去世)夫妻二人无亲生子女,原告刘贝贝原是刘河的三女儿,出生后说过继给刘黑夫妻,户口入刘黑的户口薄上,并在三组分得106国道西的村西北一块2.4亩(实际2.7亩多)的口粮田,该块地已由刘河替刘贝贝耕种十多年,2014年1月21日,又经证明人黄永泉证明,确认该块地由刘河耕种,解决了刘河与其二哥刘国的承包土地纠纷。2015年3月,因政府修路和富士康占用,该块土地被征收。本应补偿给刘贝贝或刘河的150000元征地款,被告兰考县城关乡是好村委会却错误支付给刘国。经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国返还刘贝贝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50000元,利息自该笔款项村委会付给刘国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令二被告支付刘贝贝因讨要该笔款项的误工费20000元,判令被告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会这个主体不存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河、刘贝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刘河、刘贝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潇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