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陶杰伟与齐群亮、蔺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杰伟,齐群亮,蔺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249号申请人陶杰伟,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组。被执行人齐群亮,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组。被执行人蔺春梅(系齐群亮之妻),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陶杰伟与被执行人齐群亮、蔺春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陶杰伟与被执行人齐群亮、蔺春梅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