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与余姚市兰江立伟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余姚市兰江立伟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76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林唐村新唐家弄***号。主要负责人:杨云祥,男,汉族,1959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路***号*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军、陈星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兰江立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法定代表人:刘汉华。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诉被告余姚市兰江立伟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兰江立伟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华云轧石机械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