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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37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江,男,系单位推荐的人。被告焦立志,男,住清河县。被告赵全兰,女,住清河县。被告康瑞阁,男,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