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37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江,男,系单位推荐的人。被告焦立志,男,住清河县。被告赵全兰,女,住清河县。被告康瑞阁,男,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焦立志、赵全兰、康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