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80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萍与被告景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萍,景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3676号原告:王宝萍,女。被告:景向阳,男。原告王宝萍与被告景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宝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