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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行初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行初34号贺某某婚姻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某某登记处,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22行初字34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某某登记处。地址: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方小军,该处主任。第三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不服被告某某登记处、第三人刘某某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 载 媛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