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孟秋申请孙万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孟秋,孙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汪孟秋,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孙万臣,公民身份号码×××,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汪孟秋申请执行孙万臣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万臣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孟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孙万臣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