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友成与于海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成,于海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659号原告张友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瑞明,男,54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海青,男,44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杨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鸿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张友成诉被告于海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友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张友成负担。审判长 董英萍审判员 姜婷婷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