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全彬与戴伟强、廖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彬,戴伟强,廖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8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彬,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戴伟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爱珍,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4年9月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全彬与被执行人戴伟强、廖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全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