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卫国与被执行人张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国,张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168号申请人:侯卫国被执行人:张连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卫国与被执行人张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判员刘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