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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希富与被告顾广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富,顾广志,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134号原告赵希富,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广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满族,市民。被告王颖,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赵希富与被告顾广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8月24日查封了被告顾广志所有的蒙D790**号前四后八汽车一辆。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希富、被告顾广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因做生意在原告处借现金2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偿还110000元,尚欠1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44200元。被告顾广志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但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也不同意偿还利息。被告王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顾广志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偿还110000元,尚欠140000元,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442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顾广志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顾广志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王颖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4200元,因借据中没有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广志、王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希富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希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312元,由被告顾广志、王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