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17号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联系电话1383277****法定代表人:郝振杰杨传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杨传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4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皮县信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4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军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