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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利元与熊梦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元,熊梦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2438号原告唐利元,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梦奇,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9楼、20楼。负责人封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一峰,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利元诉被告熊梦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18767元,亚太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熊梦奇赔偿;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熊梦奇答辩要点:他垫付医疗费8000元,另他与原告达成协议,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亚太保险答辩要点:本案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驾驶的车辆自行摔倒,与被告熊梦奇驾驶车辆未发生碰撞,他公司不承担责任。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5年7月26日14时30分,原告唐利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县江背镇江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背社区许家坳路段时,遇被告熊梦奇驾驶湘A×××××小型汽车同向在前欲左转弯,因原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被告熊梦奇驾驶车辆左转弯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导致原告在避让时摔倒,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梦奇承担次要责任。2、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53464.02元,其中被告熊梦奇支付8000元。原告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建议从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天,护理、营养期限建议一人护理60天,营养6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2062元。3、原告的丈夫向被告熊梦奇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收条,并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后扣除8000元给熊梦奇。4、湘A×××××小车在被告亚太保险购置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两被告同意对超过交强险医疗费外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被告亚太保险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熊梦奇支付的8000元问题。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1、原告的损失问题:原告主张其损失为118767元,被告主张原告损失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除双方无异议的医疗费53464.02元、鉴定费2062元外,还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23天为1380元;(2)、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确定100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接受治疗的情况酌情认定1000元;(4)、误工费,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其出事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其误工费按照2015年湖南省餐饮年收入34654元计算212天为20127元;(5)、护理费按照湖南省2015年居民服务业42494元/年计算60天为6985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连续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应当按照201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20年为×10%=57676元;(7)、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和过错责任酌情认定1500元,原告的损失合计145194.02元。2、本案责任分担问题:原告主张应当由被告亚太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熊梦奇赔偿;被告熊梦奇主张其已与原告达成协议,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亚太保险主张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系被告熊梦奇与原告串通后自愿承担事故责任,其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熊梦奇的车辆确未发生碰撞,但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为被告熊梦奇驾驶车辆左转弯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作出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熊梦奇承担次要责任,有合法依据,应予认定。被告熊梦奇与原告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后扣除8000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太保险以此否定责任认定书,又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原告自负70%责任,被告熊梦奇承担30%责任。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共计145194.02元,应先由被告亚太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0127元、护理费6985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被告亚太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应赔偿97288元;超过部分47906.02元应由原告自负70%责任即33534.22元,被告熊梦奇负担30%即14371.80元。被告熊梦奇承担的该部分损失可由被告亚太保险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但应当扣除被告熊梦奇应当负担的2573元,含非医保用药1955元〔(53464.02元-10000元)×30%×15%〕和30%的鉴定费即618元;被告亚太保险应在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11798.8元,故被告亚太保险共应赔偿109086.8元。被告熊梦奇之前已支付了8000元,根据原告方与被告熊梦奇达成的协议,原告应退还给被告熊梦奇8000元在被告亚太保险应赔偿的109086.8元中扣除,因被告亚太保险不同意将该8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熊梦奇可另谋途径解决。故被告亚太保险应赔偿原告损失1010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利元损失人民币101086.8元;二、驳回原告唐利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唐利元负担313元,被告熊梦奇负担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