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黄浩、邹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黄浩,邹莉霞,姚强,陈丽,武汉美阳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231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负责人:彭颢,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博、吴梦麒,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浩。被告:邹莉霞。被告:姚强。被告:陈丽。被告:武汉美阳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35号航天星苑4层。法定代表人:黄浩,总经理。被告: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1-209室。法定代表人:谢义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黄浩、邹莉霞、姚强、陈丽、武汉美阳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浩、邹莉霞、姚强、陈丽、武汉美阳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浩、邹莉霞、姚强、陈丽、武汉美阳阳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2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倩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