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惠强与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保63号原告刘惠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国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45号。法定代表人赵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强诉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10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5万元的财产。查封刘惠强、申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产权证号码为:攀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译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