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1与潘×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1,潘×2,潘×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3697号原告潘×1,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潘×2,女,1959年5月1日出生。被告潘×3,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原告潘×1与被告潘×2、潘×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1与被告潘×2、潘×3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1诉称,父亲潘×4与母亲孙×于1958年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婚后共生育了潘×2、潘×3、潘×1三个子女,未收养其他子女。潘×4于1971年9月13日去世,孙×于2004年8月2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1998年母亲孙×从其单位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楼801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潘×4与孙×之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房屋由我继承所有。被告潘×2、潘×3辩称,潘×1所述属实,我们同意上述房屋归潘×1继承所有。经审理查明,潘×4与孙×于1958年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婚后二人生育了潘×2、潘×3、潘×1三个子女,未收养其他子女。潘×4于1971年9月13日去世,孙×于2004年8月2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1998年孙×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楼801号房屋,并于1998年7月10日交纳购房定金3万元,于1999年9月22日交纳购房差价款14300.9元。该房屋于1999年11月3日登记在孙×名下。庭审中,双方对于该房屋的继承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该房屋归潘×1继承所有。另,双方庭审中均主张潘×4与孙×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明、房产证、购房款收据、病故证明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孙×在其丈夫潘×4去世后出资购买,故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因孙×父母在其去世前已早亡,现其法定继承人潘×2、潘×3、潘×1对该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即该房屋归潘×1继承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楼八〇一号房屋归潘×1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四元,由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