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22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家镇、刘家财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刘家镇,男,汉族,农工,住普阳农垦。刘家财,男,汉族,农工,住普阳农垦。本院在执行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家镇、刘家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生活贫困,无收入来源,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2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