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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力源液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力源液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058号原告: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319293X5。法定代表人:李仲敏,董事长。被告:北京北方力源液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1号楼302、303。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力源液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0元,申请费1345.00元,均由原告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汇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