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郁葱与湖北京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郁葱,湖北京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43号申请人:陈郁葱。被申请人:湖北京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东创创意园3-303号。法定代表人:史晓霞。申请人陈郁葱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京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件,于2016年9月14日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邮寄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件及申请人的申请书等材料。经本院审核,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44375元的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保全的财产额度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郁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京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4375元;二、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创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阳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