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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特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婷婷与申请人谢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婷婷,谢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285号申请人:谢婷婷,女。申请人:谢福明,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谢婷婷与申请人谢福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谢福明应于2016年10月22日前退还申请人谢婷婷材料定金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谢婷婷与申请人谢福明于2016年9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