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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冯观根与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观根,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2号原告:冯观根,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曼丽。原告冯观根诉被告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菲迅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观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菲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观根诉称:2015年2月11日中午,本人冯观根在普菲迅公司(天河校区)缴交“韩语业余班第二册”学费共1760元,尚未开课。2015年7月5日早上,普菲迅公司(天河校区)的老师们接到前台张老师(法人张曼丽的弟弟)通过微信,短信发送的消息,说本人已经离职,让老师们通知学生停课两周,接着就屏蔽所有沟通渠道,至此,学生打遍公司负责人电话均不接听或者停机,至今都没有联系到学校负责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停课解释。接着,学生建立了微信维权群,加入学生超过120人,统计涉案金额高达47万多元。学生曾在警察局及经侦大队报案,在工商局、信访中心网络递交投诉申请,同时也接受了媒体采访,上报电视,但至今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现起诉请求:普菲迅公司退还所缴学费176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普菲迅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冯观根报名参加普菲迅公司开设的韩语业余班第二册课程,并以刷银行卡方式缴纳学费1760元,后普菲迅公司未能向冯观根提供培训课程。庭审中,冯观根表示普菲迅公司已申请破产。以上事实有冯观根提供的收据、POS机签购单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冯观根向普菲迅公司支付学费1760元,有收据及POS机签购单予以证实,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普菲迅公司收款后未能向冯观根提供培训课程服务,应向冯观根退还学费1760元。普菲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观根退还学费1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普菲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艳青书 记 员  张志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