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泽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黄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庆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查明事实2016年6月17日,举报人张某某通过电话与黄某的女友曾位华(在逃)求购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曾位华告知黄某并让其携带1小包海洛因去交易,随后黄某到约定地点交易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缴获海洛因0.33克。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初犯,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