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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作升与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作升,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作升,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昭君镇昭君村白沙河。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作升因与被申请人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汽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作升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五份新证据:《运输价格调整通知》、《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湖北省报废汽车鉴定表》、四份《收据》、郑华的《失业再就业证》。上述证据证明王作升和兴发汽运公司不是买卖、挂靠、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车辆承包合同是买卖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承包合同有时效没有证据证明,认定挂靠合同、运输合同是王作升本人签的没有证据证明。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本案是挂靠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所依据的挂靠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伪造的。4、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对郑华的《失业再就业证》、车辆抵押贷款证明、王作升提交的工资卡没有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审开庭审理中,王作升向法院口头申请调取兴发汽运公司改制的相关文件和银行抵押贷款证明,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6、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将承包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将无期限的合同认定为有期限的合同,判决王作升与兴发汽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7、原审存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8、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王作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兴发汽运公司提交意见为:1、王作升再审提交的五份证据都不是新证据,且均是复印件,真实性有待核实。但就复印件内容而言不是新证据,不能证明兴发汽运公司与王作升的关系。王作升主要为了证明不是买卖、挂靠、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2、王作升有关“原判决认定车辆承包合同是买卖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承包合同有时效没有证据证明,认定挂靠合同、运输合同是王作升本人签的没有证据证明”的说法错误,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就是买卖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王作升本人签字,王作升没有申请鉴定。事实上双方也是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3、挂靠合同和运输合同均是王作升本人签字的,是真实的。也是按照挂靠运输合同去履行的。4、王作升认为没有质证的郑华的《失业再就业证》、车辆抵押贷款证明这两样证据,其在一、二审期间没有向法院提交,王作升认为没有质证的工资卡应该是他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原告账户明细查询单,该证据已经质证。5、2006年以前承包合同内容本身就是车辆买卖合同,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王作升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王作升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作升再审申请书表述依据的第五项实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六项实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七项实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王作升提供的《运输价格调整通知》只能证明兴发汽运公司对运输价格进行了调整,《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与王作升拟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湖北省报废汽车鉴定表》是蒋祖强的,且与王作升拟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四份《收据》收款人均不是王作升,且与王作升拟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郑华的《失业再就业证》与王作升拟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这五份证据均不能证明王作升和兴发汽运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故王作升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从王作升与兴发汽运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内容及双方履行的情况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未认定上述承包合同有时效,王作升主张挂靠合同、运输合同不是王作升本人签的,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一、二审诉讼时也未申请鉴定。故王作升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作升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是挂靠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所依据的挂靠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伪造的,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故王作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郑华的《失业再就业证》、车辆抵押贷款证明,王作升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原审法院,也不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王作升认为提交的工资卡实际是账户明细查询单,而该证据一审法院进行了质证。故王作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在查明《车辆承包合同》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的情况下,认定《车辆承包合同》实为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判决并未认定双方合同期限。王作升据以主张其与兴发汽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车辆承包合同》、《车辆挂靠合同》和《运输合同》,无论是从合同内容,还是双方履行情况,都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2005年12月31日,王作升与改制后的兴发汽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王作升主张2006年2月18日签订《车辆承包合同》后,其与兴发汽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和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之规定,王作升应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但是,《车辆承包合同》、《车辆挂靠合同》、《运输合同》中约定的王作升服从兴发公司关于驾驶员资质和营运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管理,只是基于挂靠运输管理关系的特殊性所做的约定,并不属于认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人身、组织上隶属性的管理。从收入的取得方式约定来看,王作升获得的收入不是从事兴发汽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任务所得,不是单纯以付出劳动力获得报酬,而是通过兴发汽运公司提供运输货源,驾驶自己购买的车辆完成运输任务获得。兴发公司只是为王作升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王作升主张其与兴发汽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原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并无错误。故王作升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作升认为其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但法院未调取,因其自述只是口头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王作升以原审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作升认为原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是无证据证明,故王作升以原审存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作升认为原审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但未提交证据支持,而且该理由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王作升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作升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作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 浩审判员 徐 艺审判员 兰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