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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文红与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红,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文红,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证件号码410203196602160102。被执行人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贸易区。文红与漯河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除有在建工程可供执行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在建工程,由于流拍申请人自愿接受拍卖的财产。由于标的未执行完毕,拍卖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