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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蒲春银与XX祥、李祥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春银,XX祥,李祥喜,李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蒲春银,男,1967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XX祥,男,1971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祥喜,男,1970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成付,男,1977年9月18日生。申请人蒲春银与被执行人XX祥、李祥喜、李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XX祥欠申请人蒲春银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自2015年8月30日起开始计算,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李祥喜、李成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