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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廖锦全与林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锦全,林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廖锦全,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被执行人:林锡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廖锦全与林锡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锦全要求被执行人林锡明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廖锦全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