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顺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598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梅,该公司物管处主任。被告周顺成,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通知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截止2016年9月20日本院仍未收到原告缴纳费用的回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