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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475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丹东市××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二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爽、范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的农林地被丹东新区征占过程中,为了能额外多获得补偿款,让在征占中负责对树木核量评估的市××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多做补偿款,并允诺事后给予其好处费。王某某同意并通过虚增树木数量和提高树木规格的方法为李某某多做补偿款。2008年12月,李某某领取补偿款后,送给王某某7万元的好处费,王某某予以收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且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丹东×××区征占其家农林地过程中,丹东市××局×××院工作人员王某某负责树木核量评估,被告人李某某让王某某帮其多做补偿款,并允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王某某同意,并通过虚增树木数量和规格的方法为被告人李某某多做了补偿款。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领取补偿款后,送给王某某7万元的好处费,王某某予以收受。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王某某、姜楠受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行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贿犯罪刑事立案前,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丹东市××村村委会等候,之后在被办案人员带到该院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丹东市××局下属的×××院工作,从事林业勘察设计、森林资源价格评估及征占林地树木核量的价格评估工作。2008年,丹东新区征占××村的土地,李某某家的土地在被征占范围内,我在核量他家树木时,他让我多做树木补偿款,允诺给予好处费,我答应了。我通过虚增树木数量和规格的方法为他多做了补偿款,给他做到了50多万元,他得到补偿款后,为表示感谢,给了我7万元好处费。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系丹东市××村民组村民,担任村委会治保主任。2008年4月,丹东新区在对我家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丹东市××局的王某某到我家地里核量树木时,我让王某某多做补偿款,允诺事后给他好处费,王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虚增树木数量和规格的方法为我多做了补偿款,具体多少我不知道。2008年12月,我在领取了51万多元的树木补偿款后,送给了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丹东市××局党组会议纪录、拟调干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证明证实,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职责情况。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拟采伐树木损失评估表、拆迁补偿金额明细表、通用记账凭证、现金支票证实,2008年,辽宁丹东×××区管理委员会征占被告人李某某的土地,补偿被告人李某某林木补偿款511276元。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王某某、姜楠受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行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贿犯罪刑事立案前,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丹东市××村村委会等候,之后在被办案人员带到该院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系犯罪较轻,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新田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