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新华申请执行吕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新华,吕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新华。被执行人吕得银。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秦新华申请执行吕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500元,执行费403元。由于被执行人吕得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得银所有的一辆车辆号牌为川UXXX**的江淮牌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得银所有的一辆车辆号牌为川AXXX**的长安奥拓牌汽车。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吕得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