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建与欧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欧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建,男,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昌林,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欧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建于2016年8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限期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在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代理审判员 苟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