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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某、阮某与曹某1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阮某,曹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53年2月5日出生,住石泉县。申请执行人阮某,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石泉县。被执行人曹某1,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石泉县。申请执行人曹某、阮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已按判决确认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