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冰玉吉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吉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吉利国,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冰与吉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吉利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