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国卫与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卫,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卫。被执行人徐建华。申请执行人李国卫与被执行人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建华结欠申请执行人李国卫货款13万元,于2016年1月6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6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或未付足,被执行人则需另行加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万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并由被执行人徐建华承担受理费2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3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