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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倩与连云港市东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倩,连云港市东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委托代理人:王艺憬、赵欧,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东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颜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国强、徐艳,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倩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东浦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浦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倩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产假工资12000元,哺乳期工资5700元,加班工资5000元,无故放假生活费5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被上诉人职工,于2006年10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2013年7月至11月上诉人休产假,期间被上诉人一直未发放工资,其后,被上诉人以“放假”为名不允许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处上班。上诉人至海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上诉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东浦纸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经核实,李倩于2013年8月起没有到公司上班,不是休产假,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所以,其七月旷工18天,李倩于2014年12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李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东浦纸业公司为李倩补缴2006年9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2、东浦纸业公司支付李倩8个月的产假工资12000元及哺乳期工资5700元;3、支付李倩2006年至2014年加班工资5000元;4、支付李倩2006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无故放假生活费5000元,并由东浦纸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倩系东浦纸业公司的职工,为仓库保管员,于2006年10月份前后进入东浦纸业公司工作,东浦纸业公司未为李倩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李倩休产假后一直未至公司上班,东浦纸业公司亦未为李倩发放工资。李倩后向连云港市海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东浦纸业公司为李倩补缴2006年10月至2014年社会保险费;支付李倩8个月的产假工资12000元,哺乳期工资5700元;2006年至2014年加班工资5000元、无故放假生活费;确认东浦纸业公司与李倩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对李倩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倩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1、李倩要求东浦纸业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李倩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解决。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李倩于2013年7月休产假,产假结束时间为同年11月份。李倩于产假结束后未至东浦纸业公司处继续上班,未为东浦纸业公司提供劳动,东浦纸业公司亦未向李倩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视为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李倩与东浦纸业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已解除劳动关系,李倩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行使。李倩于2015年1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对李倩要求东浦纸业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加班工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倩负担(已预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倩产假结束日期为2013年11月,其后未至东浦纸业公司处上班,对自己相关权利的主张应当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而李倩实际申请仲裁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宋建霞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