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秋霞与周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霞,周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40号申请人:刘秋霞,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周金林,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秋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金林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族自治旗分公司处账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秋霞以刘存杰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金林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族自治旗分公司处账号为内的存款,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