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辉县市振鸿邻家果铺店与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郭照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县市振鸿邻家果铺店,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郭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特63号申请人辉县市振鸿邻家果铺店。经营场所:。经营者岳振鸿。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表臣,经理。被申请人郭照虎,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辉县市共城大道振鸿邻家果铺店与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郭照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共城大道振鸿邻家果铺店称:二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5日、2012年1月29日、2012年4月23日分三次共借到申请人600万元,并于2015年9月30日对本金和利息进行了核对,由被申请人出具了对账单,算至201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本金6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201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以清花机两台等机器设备进行了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所进行的动产抵押物概况如下:清花机两套、滤尘机两台、梳棉机十二台、并条机六台、粗纱机一台、半自动转杯纺纱机一台、梳绵绵箱十二台(具体型号及产地附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而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担保范围内有限受偿。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所称抵押借款情况属实,抵押物情况属实,该抵押情况在高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物登记。虽然约定借款期限未到,但因我公司效益不好,同意申请人提前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而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担保协议,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借申请人现金43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30日。约定月利率1.5%。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机器设备作抵押。2015年11月17日在高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的设备为:清花机两套(规格型号:A0020。生产厂家:河南省荥阳通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滤尘机两台、梳棉机十二台(规格型号:QXFA201D。生产厂家:青岛胶南纺织机械厂)、并条机六台(规格型号:FA305。生产厂家:天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粗纱机一台(规格型号:A454)、半自动转杯纺纱机一台(规格型号:RS30。生产厂家: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梳绵绵箱十二台。现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经济能力差,同意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发生借贷行为,后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用其机器设备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借款人同意申请人提前实现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本院对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物的申请予以准许。被申请人郭照虎既非借款人,也非抵押人,故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清花机两套(规格型号:A0020。生产厂家:河南省荥阳通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滤尘机两台、梳棉机十二台(规格型号:QXFA201D。生产厂家:青岛胶南纺织机械厂)、并条机六台(规格型号:FA305。生产厂家:天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粗纱机一台(规格型号:A454)、半自动转杯纺纱机一台(规格型号:RS30。生产厂家: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梳绵绵箱十二台。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高平市晋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应海 来自